上诉人东莞市晋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大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大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格力大金公司向晋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格力大金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晋诚公司认为格力大金公司在后期对及其验收提出了新的技术规格要求在机器生产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三份协议中均无约定。
本案的机器在送货到格力大金公司之前的生产制造标准是以《采购合同》、《技术规格书》及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这三份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共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进行生产制造。格力大金公司在后期提出新的技术规格或新的验收标准均不在上述三份文件中有过约定。根据2017年1月10日,格力大金公司找晋诚公司员工签字的《双头油压倒角机品质记录》可以看出,格力大金公司对机...(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