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隆贸易公司答辩称:1.资产评估公司是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且在评估过程中,法院已责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提交评估所需材料,但被答辩人拒不配合提交材料。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案件,程序合法,结果公正。2.即使被答辩人强拆当天曾告知答辩人,也不能免除被答辩人在强拆过程中对答辩人的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与答辩人办理交接的义务。3.被答辩人关于新证据的说法不成立。即便被答辩人提供执法记录仪作为证据,该证据在一审前就已经存在,但被答辩人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依法不能认定为新证据。4.答辩人提交评估的票据均为合法有效的真实票据,被答辩人关于被申请人与资产评估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评估报告不真实的说法毫无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