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陈**有关二审法院确定的涉案科技成果转化奖存在错误的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涉案科技成果,涉案合同中约定:“通过专家评定,能够应用于生产过程中,科技成果能转化为经济效益”“项目获得成功后,课题组按实施科技成果后采煤工作面连续三年实际采出的产量和矿此三年的吨煤平均净利润计算奖金,按5%计算提出。”本案中,陈**虽主张从2006年8月起算奖金,但未能举证证明此时已经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通过专家评定”等前提条件。山东省检察院在鲁检民(行)监(20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中,亦认定“领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时间起点应该是在科技成果通过鉴定之后。陈**主张可行性报告通过之日即可作为计算...(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