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福县苏桥镇良村车头屯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蒋**、阳**、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作出(2019)永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家华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廖晋、唐昌彦参加的合议,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开庭时撤回对被告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阳**,被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秦**,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对原告所有曾经由村民蒋**承包经营的,位于永福县苏桥镇良村车头屯第六村民小组水田及旱地共约14亩(水利底水田5块面积合计2亩、西屯水田1块面积3分、铁路背水田1块面积9分、花山水田2块分面积别为7分及1.6亩、大江洲路边旱地面积约1亩、高压线塔边旱地面积约1亩、石灰窑路边旱地面积约8分、水库猪场边旱地面积约3分、马路头养鸭场沟边旱地面积约1亩、四岭口沟边旱地面积约5分、鸭场边旱地面积约5分、下花山底旱地两块面积合计8分、花山上面河边旱地面积约2分、花山沟边旱地面积大约7分,看牛岭旱地面积约1.5亩,大岭高压电塔上面旱地面积约3分)的土地停止侵害(其中被告陈**种了四岭口、水库猪场旱地各一块)。
2.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村民...(本文书还有6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