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68640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陈*驾驶赣g×××××号小型客车从彭*县黄岭乡往彭*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彭*-黄岭(彭*县黄岭乡繁荣村路段)时刮撞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彭*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陈*所有的赣g×××××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本次事故经江西省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6043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本文书还有2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