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新乡市浩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2016年6月6日,鸿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8月1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7民初117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鸿盛公司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鸿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豫0727民初117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7)豫07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刘**的起诉。刘**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2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7)豫07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鸿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翟**,被告浩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文书还有4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