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8043.1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1日18时42分,被告吴**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客车,沿梨河镇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湾南头路口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均负同等责任。被告吴**在被告平安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方针对赔偿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吴**辩称,吴**购买的有交强险、三责险,在本次事故中吴**的车辆也有损失,原告在保险公司对其赔付后应向吴**赔偿车辆损失。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若核实肇事方的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原件真实合法有效,平安公司方承担保险责任;2、平安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3、原告主张...(本文书还有5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