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蒙*赔偿原告医药费54353.3元、护理用品120元、护理费778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6000元、辅助器具费4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720元、鉴定费2970元、残疾赔偿金7661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主张,合计158503.3元;2.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