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马*、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土地在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受让以前不属于被上诉人鲁山县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望城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况且需不需要征收及是否完成征收不是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经程序,案涉土地的原始属性才是本案的关键,但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案涉土地系由被上诉人发包给郭祥成,并以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交征收的相关证据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从而作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实属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