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某镇乌某嘎查委员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原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嘎查、也称某某嘎查,现已合并于乌某嘎查委员会)签订一份《承包沙坨子合同书》,被告将本集体所有的东南沙坨子(四至:东至某某千亩林,西至某某至二某某公路,南至某某北边界,北至某某公路南)3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经*,承包期限为20年,自199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经*该沙坨子地。2004年4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荒山造林合同书》,被告将1999年3月28日承包的300亩及其相邻的300亩,共计600亩(四至:东至某某边界,南至去某某乡间路,西至村民承包地,北至退耕还林,四至内包括原告原来承包的300亩)承包给原告造林经*。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