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丁**、叶*、丁*、安徽省安庆市双盈机械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被告双盈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诉称:2014年3月4日,丁**、叶*共同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争议管辖法院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丁*、双盈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后丁**和叶*归还本金320000元,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丁**、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