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甲骨文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传媒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湖南传媒公司。
2.注册号:10317358。
3.申请日期:2011年12月16日4.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5.标志:甲骨文。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寻找赞助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号《关于第10317358号“甲骨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7月6日被诉决定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14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简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