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1834.1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起,以291834.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及保全申请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自2019年6月起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被告陆续返还借款,经计算被告尚*原告借款291834.10元及利息未付,...(本文书还有2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