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79年6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1年4月23日,生长女王*丙,1982年12月22日,生次女王*丁,1984年8月6日,生长子王*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任丘市石门桥镇北石门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1979年,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本文书还有3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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