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炎文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梧州市彤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梧州市彤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6月19日、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炎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梧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梧州市彤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35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为14677元,此后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梧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给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