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杨**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反诉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南京市秦*区的共有房产;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于2004年10月9日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南京市秦*区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总价款315000元,于同年的10月11日办理了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当时因被告不在南京生活,办理诉争房屋买卖及装修、整理事宜全部由原告独自负责完成,装修完成后原告一家就一直居住在该房中,由原告承担的购房款和房屋使用费都己全部结清。2010年,被告委托原告帮忙购买了位于南京雨花区长虹路**号...(本文书还有2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