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案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首先,夏各庄镇政府所作的涉案限拆通知及涉案强拆决定均未具体记载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等基本事实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故涉案限拆通知及涉案强拆决定无法起到证明上述决定相关之建筑物为违法建设的作用,更无法证明本案被拆除之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
其二,根据本院查明之事实,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类别用途为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且实际用途为养殖,夏各庄镇政府理应根据该土地类别用途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涉案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夏各庄镇政府并未充分考量这一事实,亦未就涉案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三,马**对涉案建筑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不同时期联合下发的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