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8月12日**房山农业局根据嘉琪达业公司的申请另案作出认定答复,主要内容为:一、该公司建筑的地上建筑物(国土测绘的b、c、d)占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二、该公司根据项目批准建筑的地上建筑物(国土测绘的b、c、d)不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附属设施不属于农调确需建设,且规模不符合实际需要。嘉琪达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答复。房山法院作出(2019)京0111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认定答复第一项,同时驳回嘉琪达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