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利息按照约定月息2分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已经支付15个月的利息,下余22个月的利息。后续利息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两被告因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原告于当日把该笔款项汇入了佟*的账户。现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