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上诉请求:依法驳回一审裁定、依法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自1985年12月31日起到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在2003年因事改企改制与原单位签订了改革企业职工劳动书。2005年11月30日,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响应政府号召,企业减负,与上诉人协商能否辞职,后上诉人以多年从事销售工作,身体状况欠佳向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要求上诉人回家等候通知,可是直至到退休上诉人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2018年1月,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宁发改社改字(2018)29号关于落实市政府2017年12月21日改制群体矛盾化解推进会议精神的指示后,南...(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