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李**与凤辉公司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时间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为了查明该事实,赤峰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却以涉案证据上记载时间均在几年前,相关样本难以收集且鉴定难度巨大为由,驳回赤峰公司的鉴定申请,显然剥夺了赤峰公司的鉴定权利,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该房源来源于以房抵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原审法院对李**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何时支付及支付方式没有查实,径行认定二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基本法律原则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的房屋仍登记...(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