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梁**、梁**、苏*、王**、贺**、李*、巴**、彭**、赵*、陈*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各自招募、纠集无业人员在长沙市成立发卡招嫖**团伙,通过行贿酒店、宾馆经理、保安人员或出钱购买的方式取得发放招嫖卡片的资格,安*发卡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余家酒店、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并招募、雇佣**女和运送**女的司*,进行组织**犯罪活动。根据行规,各被告人团伙均划定了各自酒店、宾馆的发卡招嫖势力范围,对所属酒店、宾馆的发卡招嫖进行非法控制和垄断。各被告人团伙接**的招嫖电话(俗称接单)后,组织、安***女(俗称派单)由司*运送至嫖客住宿的酒店、宾馆房间**。**女将收取的嫖资扣除自已的违法所得后,自已或通过司*将剩余的嫖资以现金、微信及支**转账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梁**、苏*、王**、巴**、陈*、贺**、赵**等人,再由其按行规在团伙内进行分配。各被告人团伙为了达到对各自所属酒店、宾馆发卡招嫖的非法控制和垄断,约定俗成一些行规,即要求发卡人员发现其他团伙在各自所属的酒店、宾馆发放招嫖卡片(俗称发野卡)、司*在运送**女时发现**女被其他团伙或公安机关抓获,均要及时向各团伙头目(俗称老板)报告;**女被公安机关查处,各被告人团伙头目负责对自已接单、派单安*的**女进行补偿;团伙成员因发卡招嫖与其他团伙发生纠纷和冲突而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毁的,由各被告人团伙头目负责出钱补偿等。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梁**开始在长沙从事发卡招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初,被告人梁**、梁**的发卡招嫖业务逐渐扩大后,陆续纠集被告人彭**、谢**、周**、梁**、谢**、梁**、梁**、周**、刘*、王**、梁**、梁**、梁**、梁**、闵**、陈**、王**等人加入其发卡招嫖团伙。被告人梁**、梁**对团伙成员进行了分工,安*被告人彭**、梁**、周**、谢**、梁**、梁**、梁**、王**等人发放招嫖卡片,安*被告人梁**、梁**、闵**、谢**、周**、梁**、陈**、刘*等人运送**女及收取嫖资,并统一提供食宿,购买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被告人梁**负责处理该团伙与其他团伙因争夺地盘而发生的矛盾等外围工作。被告人梁**负责该团伙的内部日常管理。被告人王**负责接听嫖客的招嫖电话,并将嫖客入住的酒店、宾馆房间及嫖资价格发送至团伙司*所在的微信群,由司*抢单后运送与其固定搭配的**女去**。被告人梁**、梁**为了加强对犯罪组织的控制和管理,规定团伙成员不准吸毒、不准喝酒,违者开除,组建抢单运送**女的“对对碰”微信群。为了达到非法控制和垄断所属酒店、宾馆的发卡招嫖,巩固势力范围,打压竞争对手,被告人梁**、梁**纠集手下的司*和发卡人员充当打手,统一购买管杀等凶器,抓获、拘禁、殴打其他团伙的发卡人员、**女、司*和老板,于2016年12月11日晚将其他团伙的发卡人员罗*2殴打致轻伤及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持管杀在长沙市雨花区货城门口对其他团伙人员进行殴打等多起违法犯罪案件。至此,以被告人梁**、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步形成。
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苏*伙同熊某1(另案处理)在长沙从事发卡招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苏*为了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先后雇佣被告人陈*、谭*、李**等人发放招嫖卡片。2016年被告人苏*因犯寻衅滋事罪入狱,2017年出狱后,再次纠集被告人李**、谭*、陈*、陈*等人重操旧业,并与被告人彭**、刘**、刘**、白*等人合伙出资购买酒店、宾馆的发卡权,成立集发卡、接单某、组织**女从事**活动的犯罪团伙。被告人苏*对团伙进行了明确分工,安*被告人彭**、刘**先后负责接单、派单及财务管理,安*被告人李**、陈*、谭*、李*、李**、余*等人发放招嫖卡片,并统一提供食宿。2017年底,被告人陈*与被告人苏*合伙组织**,并安*被告人贾*、罗*、余*等人运送**女。
2017年上半年,为了达到非法控制和垄断所属酒店、宾馆的发卡招嫖,巩固势力范围,打压竞争对手,被告人梁**、梁**团伙联合被告人苏*团伙,多次纠集手下的司*和发卡人员充当打手,抓获、拘禁、殴打其他团伙的发卡人员、**女、司*和老板,于2017年5月5日持枪共同实施了对其他发卡招嫖团伙头目李*2(另案处理)等人的非法拘禁案。至此,以被告人梁**、梁**、苏*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成。
被告人梁**、梁**、苏*是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管理的作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彭**、彭**、谢**、周**、谭*、梁**、谢**、梁**、梁**、周**、刘**、陈*充当打手,多次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或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刘*、白*、王**、梁**、梁**、梁**、陈*、李*、李**、王**、李**、梁**、闵**、陈**、余*、贾*、罗*发放招嫖卡片、运送**女、负责望*、收取嫖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梁**、梁**、苏*的发卡招嫖团伙通过组织**,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被告人梁**的微信、支**收入达人民币1489119.75元,被告人梁**的微信、支**收入高达人民币2863324.42元,被告人苏*的微信、支**收入高达人民币1279222.81元。这些聚敛的钱财被被告人梁**、梁**、苏*用于发放团伙成员的工资、平日挥霍、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寻求非法保护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被告人梁**、苏*共同或单独指挥实施了“7.20寻衅滋事案”、“7.23非法拘禁案”、“7.31寻衅滋事案”、“8.25寻衅滋事案”、“10.17寻衅滋事案”等5起犯罪案件以及“9.1湘丽酒店”、“天石山庄”、“10.11好来登酒店”等3起违法案件。被告人梁**、梁**、苏*团伙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和垄断了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芙蓉区等地的100余家酒店、宾馆的发卡招嫖。其中被告人苏*团伙控制了80余家,被告人梁**、梁**团伙控制了20余家,致使该区域内的发卡招嫖日趋泛滥,举报投诉增多,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给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巴**、彭**、李*等人先后在长沙从事发卡招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2014年11月,被告人王**因犯介绍**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5...(本文书还有108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