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丁某1、丁某2与被告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等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等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周***、吴**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6.56万元(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6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至,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丁允刚与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丁允刚向许**出借8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4%,吴**为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