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张**、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吕**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3960元(按月利率1.8%自2019年5月28日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如张**、吕**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有权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由张**、吕**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吕**在2015年5月29日通过朋友介绍向我借款17万元,用于生意周*。当日我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借款月利率1.8%,张**、吕**以其坐落于濉溪县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我向张**、吕**转账15万元,现金支付2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张**、吕**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就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我们续签借款合同,将...(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