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李**与被告李**、吴*、张**、王**、杨*、利辛县大宅门食府(以下简称大宅门食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高**,被告李**、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王**、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被告大宅门食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吴*、张**、王**、杨*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687860元、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6850元、办理丧葬事宜亲属误工费交通费18000元,合计1099899元的60%即65993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宅门食府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张**、李**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099899元。事实和理由:张*系两原告之子,其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班,因业务往来与吴*认识。2019年11月6日,李**约其表姐吴*吃饭,吴*邀请张*晚上聚餐,当晚张*、吴*、李**、张**、王**、杨*等人在大宅门食府聚餐,期间共同喝了一瓶白*、六瓶红酒,当晚约21时许在大宅门食府门口,李**与张*发生争执,并对张*进行两次殴打,张*被殴打后慌忙逃离大宅门食府门口。2019年11月7日8时许,利辛县公安局春店派出所报称,利辛县城关镇园***小区晴岚溪内发现一具尸体,经调查查明死者为张*,《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张*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张*系因生前醉酒后溺水死亡,并且尸表检验主要结果和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本文书还有7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