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谢*(下均称姓名)与被告王*1、邓*(下均称姓名)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谢*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本市朝阳区901号房屋(下称诉争房屋)由我们和王*1共同共有。事实和理由:我二人是夫妻关系,王*1是我们的儿子,邓*是我们的儿媳妇,全家人并未分家,一直共同生活。基于为了日后孙*上学及共同居住生活的考量,我们变卖了旧房并用售房款购买了诉争房屋,购房款共计355万元,王*1仅支付了30万元,剩余款项均是我们支付的,为了办理按揭付款及孙*上学的需要,以王*1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房屋所有权也登记在王*1名下。此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按揭贷款也由我们偿还。基于共同出资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
王*1辩称:同意王*、谢*的诉讼请求。
邓*辩称:...(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