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甘**、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160000元借款自借款之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102400元及2019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借款协议,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一条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及交付时间,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只有实际收到借款后才能在借...(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