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纵横********因与一审被告东莞市展*********、一审第三人珠海宝丰*********、一审第三人珠海市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一审原告珠海纵横数控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纵横公司)因与一审被告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展兴公司)、一审第三人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丰堂公司)、一审第三人珠海市耀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耀宏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依据展兴公司的申请,以本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立案(2012)珠斗法执字第719号,执行被执行人耀宏公司的财产。该执行依据判决维持一审法院(2011)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判令耀宏公司向展兴公司清偿货款258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6元。
该案执行中,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珠斗法执字第7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耀宏公司位于珠海市...(本文书还有17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