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巩*与被害人王*1(男,殁年24岁)同乘讷河县长发乡至讷河县客车,到达讷河客运站时,巩*与和王*1同行的乘客王*3因之前座位一事发生口角、厮打,随后被他人拉开,巩*、王*3、王*1等人离开客车。巩*到客运站内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出站后持刀追赶王*3,王*3听闻后跑离现场,王*1见状从身后抱住巩*阻止其伤人,巩*用水果刀刺王*1的右腿一刀,王*1被刺倒地,巩*逃离现场,王*1被送至医院后死亡。经鉴定,王*1符合其右腹股沟遭受单刃锐器作用(刺击等)致右股动脉断离失血而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巩*于2019年10月18日在吉林省汪清县春阳镇大兴村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