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苏**,该公司经理
原告贾**与被告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9月1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鹤壁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张**驾驶豫F******号两轮摩托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湘江路与华夏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其驾驶的豫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其所有的豫F******号轿车损毁。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该次事故认定,被告张**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亦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200元。涉案车辆豫F******号两轮摩...(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