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张**与被告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9月1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代理人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张**诉称:2011年5月15日,原告张**驾驶豫F******号两轮摩托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湘江路与华夏南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贾**驾驶的豫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张**及豫F******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即原告孙**受伤,豫F******号两轮摩托车损毁。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该次事故认定,原告张**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贾**亦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豫F******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即原告孙**无责任。因此次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000元。涉案车辆豫F******号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本文书还有4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