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强能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强能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借款人名下编号为xy*******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为基础利率+0.69%,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强能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强能公司以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土地证号:信市国用(2010)第****号和信市国用第300**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证登记证明编号: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839号。同日,原告与被告新天地公司、被告曾*、被告熊**、被告熊**、被告陈*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新天地公司以公司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曾*、被告熊**、被告熊**、被告陈*以自己的名义...(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