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百大公司)与被告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云南百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9)云2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百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821.60元;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16,0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原告先后开发了大理海东山地新城一期配套商品房13号地块及其他地块项目。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将第a13-**幢第**单元第**层**号房预售给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19.21㎡,总价386,072元。同时,双方还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五条第一项对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付款进行了特别约定,即“乙方须自《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六条第3款中约定的付款日...(本文书还有4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