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周*2、饶*、周*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被告周*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查明本案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通知周*1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原告周*1、被告周*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周*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享有大理市下关关平路**号大理市50%的产权。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