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泰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与邦泰达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双休日加班费53579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570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最低工资差额68760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12月,2017年1月、2月、12月,2018年1月、2月、12月,2019年1月、2月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1944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未休带薪年休假5000元;8.邦泰达公司支付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25日拖欠工资2500元;9.邦泰达公司支付工服押金300元;10.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本文书还有5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