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泰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与邦泰达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双休日加班费90854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960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工服押金30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高温津贴4320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最低工资差额10932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12月,2012年1月、2月、12月,2013年1月、2月、12月,2014年1月、2月、12月,2015年1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月、12月,2018年1月、2月、12月,2019年1月、2月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39800元;8.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500元;9.邦泰达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10.邦泰达公司支付2019年3月8日至20...(本文书还有6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