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郭**与邦泰达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53957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750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工服押金30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高温津贴3000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差额6915元;8.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元;9.邦泰达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待岗生活费21440元;10.邦泰达公司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工资4500元。事实与理由:郭**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邦泰达公司担任球童,工作至2019年4月25日。工作期间,邦泰达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郭**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本文书还有6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