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泰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与邦泰达公司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045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3834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505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2850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014年1月、2月、12月,2015年1月、2月、12月,2016年1月、2月、12月,2017年1月、2月、12月,2018年1月、2月、12月,2019年1月、2月待业期间最低基本生活费23256元;8....(本文书还有5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