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贺**与邦泰达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82822.2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796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工服押金30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高温津贴4000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101400元;8.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9.邦泰达公司支付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25日工资2800元。事实与理由:贺**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邦泰达公司担任草坪剪草工人一职,2013年7月15日工作岗位调整至运作部球童,工作至2019年4月25日。工作期间,邦泰达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贺**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6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