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北京邦泰达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邦泰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双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秦**与邦泰达公司于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82822元;3.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000元;4.邦泰达公司支付工服押金300元;5.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高温津贴3000元;6.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7.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101400元;8.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100元;9.邦泰达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基本生活费36000元。事实与理由:秦**于2012年4月1日入职邦泰达公司担任球童,工作至2019年4月25日。工作期间,邦泰达公司未依法支付工...(本文书还有6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