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zm15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中牟县雁××路西侧、××路北侧、××南侧、××路东侧××单元××号(房屋价值:661450元),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银行扣划原告账户资金33959.63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以后仍按贷款银行扣划...(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