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梁**、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慧萱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关**、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二被告是夫妻。201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等,并出具借条。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7月21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同时也归还了部分利息。2018年7月21日经双方确认并出具借条,至2018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包括2016年11月17日借款24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约定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