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与被上诉人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郎*,被上诉人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承担。事实和理由:1.金**的证人只是证实金**受伤及地面结冰的事实,但对于金**伤害系在冰面滑倒所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庄**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庄**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樊**,合同约定出现损失由樊**承担,并且漏水管道维修完***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朱**与樊**约定,由樊**负责积水的清理,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樊**参加诉...(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