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11月7日,被告因未能按时还款申请办理展期,由被告用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办理了展期手续,借款金额人民币15万元,贷款期限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展期贷款利率11.16%,不按期还款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加罚30%计收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按期偿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0406.35元(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