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泰房地产公司)、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被告张**向本院申请追加任**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申请追加任**为第三人。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禹泰房地产、张**,第三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禹泰房地产公司、张**给付孙*借款400000元,利息496000元(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896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禹泰房地产公司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孙*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同时出具借据一份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10条第7项约定,借款方指定安*收款并提供了银行账号,*******。孙*因要外出韩*,不方便管理债权,便委托张**代为监管和代收利息,便以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孙*为主张债权多次找借款方禹泰房地产公司索要,禹泰房地产公司以所借款项按...(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