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焦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天安焦作公司支付拖欠王*的176027.01元奖金;3、天安焦作公司支付因拖延办理王*离职手续而产生的两个月工资损失13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天安焦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于2016年11月2日到天安焦作公司工作,担任区经理一职。2018年底至2019年初,天安焦作公司为拓展业务,共设置三个奖励方案,王*所在并担任经理的焦作本部即“龙腾一区”全部达成天安焦作公司制定的三个方案,根据方案奖励内容,天安焦作公司应向王*发放奖金计353027.01元,天安焦作公司已发放177000元奖金,剩余176027.01元未发放。王*多次与天安焦作公司沟通奖金发放事宜,均未果。2019年8月底,王*向天安焦作公司提出离职请求,9月26日、27日,王*委托律师向天安焦作公司及其负责人贺**邮寄律师函,催要涉案奖金未果,且9月份工资被暂扣未发放。后王*于9月29日第一次签署交接单,并注明“现与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己走法律程序”。10月10日,王*根据天安焦作公司规定递交完全部离职手续,仍在交接单上注明“产生劳资纠纷,已走法律程序”。10月11日,王*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天安焦作公司一直以王*向其发出律师函等为由,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直至2019年10月25日王*按照天安焦作公司要求填写天安人寿离职交接单、天安人寿员工离职审批表、天安人...(本文书还有6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