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魏*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以上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魏*甲的供述、证人李*甲、贾*、魏**、李*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血醇检验意见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110电话报警记录、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魏*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