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沈阳市房产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具有经当事人申请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协议的进行裁决的职能。关于张**、张**主张沈阳市房产局作出的沈房拆裁(2016)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的问题。首先,根据《城市房...(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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