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南塔西街**号房屋登记档案;2.南塔西街××号房屋登记档案;3.南塔西街**号房屋登记档案;4.沈规建字(88)285号建筑工程执照存根及图纸;5.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拆迁范围图;6.南塔西街**号土地定线图;7.市2006-0082号地籍档案;8.2000-00056号沈阳市地籍档案。上述证据1-8证明涉案房屋实际位置位于南塔西街××号房屋的西侧44米处,原审判决认定的房屋并非是涉案房屋。9.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调取了南塔西街**号年、2002年-2004年影像资料,证明涉案房屋在拆迁前已经灭失,不应予以安置补偿。10.1997年6月地籍图;11.2002年3月地籍图。上述证据10-11证明在1997年地籍图上能反映出涉案房屋实际位置是有建筑物的,而在2002年地籍图上涉案房屋位置已经没有建筑物了。与两份谷歌影像证据结合起来看,...(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