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8月份,于**为安徽亿鑫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施工做支模工程是事实,但后期刘**收购了该公司,该公司下欠于**的余下支模工程款也债务转移由刘**承担支付,该事实由刘**出具的在案“条据证明”落款处“欠账人刘**”记载证实。此外,于**收到的已付44000元款项,也均系刘**个人支付给于**,再次足以证明涉案债务就是刘**个人债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刘**一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无法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委托内容无法证实包括案涉债务的债...(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